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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118号之一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18号之一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177号2幢7楼705-1室。

法定代表人:蔡国正。

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官任路48号1101号。

负责人:蔡国正。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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