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娟,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军,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煦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镇南路新村5街6号之一自编5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娟。
上诉人王红娟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军及原审被告广州市煦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煦雅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煦雅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王红娟的住所地为江西省××江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故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王新军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已予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王红娟关于本案应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红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王红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新军将上诉人列为被告,但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江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江西省九江市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西省省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户籍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王新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王新军起诉认为煦雅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以煦雅公司及其唯一股东王红娟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煦雅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煦雅公司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王红娟住所地对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王新军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王红娟以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为由,排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