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闽峰,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系中山市地平线灯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绍林,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杰,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孙闽峰因与被上诉人谭绍林、凌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61××××.5)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孙闽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闽峰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9.88元,减半收取1189.94元,由上诉人孙闽峰负担。
上诉人孙闽峰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9.88元,本院退回其人民币1189.9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