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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760号
案件名称孔玮、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绿宝大道。

法定代表人:凌裕文,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宜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平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黎剑云,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孔玮因与被申请人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宜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孔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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