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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县三林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0民初8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县三林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三林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初8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三林大药房,地址许昌县瑞贝卡大道东段。

经营者:王小亚。

委托代理人:周凯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保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县三林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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