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25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号*层。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小琴,女,1979年6月2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7906233589。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小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