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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华容县开元联想电脑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6民初44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华容县开元联想电脑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华容县开元联想电脑专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4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县开元联想电脑专卖店,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西路136、138号门面,经营者张世厚。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开元联想电脑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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