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93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媛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辰时代大厦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铁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云,女。
被告:北京北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苑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2号楼-1层-101内001号及5层501内501A号。
负责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彩丽,女。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北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北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