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初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庆区大明眼镜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经营者刘放民,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卓彬,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简称雅瑞光学公司)与被告顺庆区大明眼镜行(简称大明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与被告顺庆区大明眼镜行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