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508号罪犯王永山,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永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山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王永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山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9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
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
2016年12月获得表扬;
2017年3月获得记功。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完毕。
社区矫正机构甘肃省永登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于2017年4月7日出具了《调查评估表》,评估意见为:该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