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754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亿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号“商亿玛特”。
经营者:周李华,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莲房村马弄****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商亿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