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1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南江桥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天鹅社区福隆尚都1栋一、二楼。
负责人:刘炜,公司经理。
被告: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欧阳远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宏,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南江桥分公司、平江县万福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