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22号原告:河北一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清惠路边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志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引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莫州镇角口村。
法定代表人:杜永福,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北一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引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一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一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一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一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