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877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冲。
统一社会信用卡代码91×××41R。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
委托代理人司煜成,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毛毛人家饭馆,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固戍一路287号B栋首层B1-B2号。
经营者���志军,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毛毛人家饭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馆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馆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