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35号原告:高迪丰,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瑾,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言,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明业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长丰镇东庄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杨海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迪丰与被告任丘市明业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高迪丰于2017年6月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高迪丰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迪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