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为平,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个体经商户,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4日至7日被临时寄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同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3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为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赣02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
依法判决:被告人黎为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罚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黎为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凌皋审判员 刘哲甫审判员 周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揽月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