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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鞍山四隆广场维克电子商行、鞍山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3民初56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鞍山四隆广场维克电子商行、鞍山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鞍山四隆广场维克电子商行,鞍山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初5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男。

被告:鞍山四隆广场维克电子商行。

经营者:尹唯凤。

实际经营者: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辽宁钢城正大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孙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四隆广场维克电子商行、鞍山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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