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853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源俊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鹤庆路***弄***号地下*层*室。
经营者:罗兴林,男,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源俊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