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74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城中区明镜高登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光明大道二座7-8号。
经营者:陈洁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城中区明镜高登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四会市城中区明镜高登眼镜店和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原告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