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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派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执210号之一
案件名称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派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派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Y。

法定代表人:姚远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雪,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艾派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华油松水斗老围水斗二路村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M。

法定代表人:余元意。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派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粵03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951元。

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285元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25666元。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本案已履行完毕,申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5元已依法扣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粵03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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