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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5民初37614号
案件名称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614号申请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WemadeEntertainmentCo.Ltd),住所地韩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旺板桥路XXX号大楼49号娱美德座。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蓥锋。

申请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共计九个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注册商标,见附表)进行查封。

申请人以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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