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46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希南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庄文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希南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