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5815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系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园洲镇叁加伍百货店,住所地: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MA53P4QT9B。
经营者:陈满妹,女,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洲镇叁加伍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