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伟伟天天办公用品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芳林路数码大厦西南角。
经营者:陈曲。
关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西工区伟伟天天办公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