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434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陈胜元,系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锐,女,汉族,1994年6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惠东县平山东兴玩具店,经营场所:惠东县平山解放中路**号。
经营者:王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平山东兴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