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878号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渝中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5539X4。
法定代表人:王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渝中区三顺餐厅,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4号协信星光天地L3层014/015/016号,注册号500103608626664,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丽,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市渝中总部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788349X8。
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三顺餐厅、重庆市渝中总部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