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2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浒山文华通讯设备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虞波花园商贸楼*号楼261。
经营者:刘华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浒山文华通讯设备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计72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