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14号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袁冠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数特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华。
被告:中山市新三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拥军。
被告:临安市新三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拥军。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诉被告上海数特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新三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市新三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53017××××.5、名称为“灯罩(PC-0548)”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玛兰士照明电器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