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初26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东方轴承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号。
经营者:詹素华,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资阳市东方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2017年7月4日,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