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69号原告:付俊,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汇红照明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杜福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被告:吴国营,住广东省和平县。
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审理原告付俊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汇红照明门市部、吴国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06××××.4)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付俊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