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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辖终92号
案件名称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华口开发区华天南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贵枝,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秀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轲,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国强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谢晓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声公司)、浙江鼎美智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容声公司、鼎美公司上诉称:涉案产品本身不存在侵犯商标权情形,仅是内置的镇流器系3C强制认证产品,认证标识系恺誉公司明确授权嘉兴山富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使用。

该镇流器的生产、组装、储藏、销售行为都发生在浙江,即便侵权成立也应由鼎美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恺誉公司答辩称:容声公司、鼎美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被控侵权产品外部明显位置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已构成侵权。

案涉被控侵权产品在南通市场出售,其已经通过公证的方式在南通市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其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恺誉公司虽通过公证的方式在南通市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容声公司、鼎美公司在南通市销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南通市系容声公司、鼎美公司侵权行为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容声公司、鼎美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被告之一鼎美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恺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782327.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市诸暨市、嘉兴市秀洲区和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自2012年2月1日起,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容声公司、鼎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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