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652号原告: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杭州住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小区22栋背面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琦,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布丁之星酒店,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一层D3、二层B12、B14号。
经营者:郭汝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布丁之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4985元,由原告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