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89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陶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陶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陶建军,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被告:益阳林里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邹继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乡县安信副食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长岭社区昌颐路原恒生仓库内。
经营者:江红才。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陶伍食品有限公司、陶建军、益阳林里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乡县安信副食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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