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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湖南陶伍食品有限公司、益阳林里香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湖南陶伍食品有限公司、益阳林里香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陶伍食品有限公司;陶建军;益阳林里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乡县安信副食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89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陶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陶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陶建军,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被告:益阳林里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邹继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乡县安信副食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长岭社区昌颐路原恒生仓库内。

经营者:江红才。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陶伍食品有限公司、陶建军、益阳林里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乡县安信副食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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