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0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和平大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波,经理。
被告:姚波,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淄博和平大药店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和平大药店、姚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