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2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浙江茶中王名茶批发中心,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校场街**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美,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浙江茶中王名茶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