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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欧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304民初1338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欧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欧乐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33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注册号330600000085398(1/1)。

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欧乐福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五河县申集镇申集街361号(欧乐福购物中心),经营者傅建远,男,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申集镇申集街361号(欧乐福购物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欧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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