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07号原告:孔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送郭路。
法定代表人:陶杏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路东段行政服务大厅三楼。
负责人:商凤祥,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中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