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40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系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阆中市内东街7号。
被告:王国亮,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解放北路207号小商品批发市场文体用品城三层96号国良玩具商行经营者,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小商品批发市场,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北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渭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伟,山西柏方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山西柏方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亮、被告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小商品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