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260号原告:吴华林,男,汉族,1971年0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王镜杰、韦桂,重庆商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桂伦水氢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兴南居委大兴9组,注册号91500119MA5U94CQ29。
法定代表人吴桂伦。
原告吴华林与被告重庆桂伦水氢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