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216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皖泉锋达便利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10号院6号住宅楼。
经营者:何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皖泉锋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