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30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方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喜,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康,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金湖县建设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俞素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恩新,男,汉族,1967年9月4日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洪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