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361号原告:珠海市春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珠海市高新区创新三路18号2号厂房1楼,法定代表人:何银权。
委托代理人:徐凤梅,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晏梓恒,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伟仪,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珠海市春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伟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春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2.5元,由原告珠海市春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