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47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云峰餐具批发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经营者:霍彩云,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云峰餐具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8××××.2)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