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49-1750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庄克凯。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闪佳佳灯饰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黄娟。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闪佳佳灯饰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