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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闪佳佳灯饰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749-175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闪佳佳灯饰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闪佳佳灯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49-1750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庄克凯。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闪佳佳灯饰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黄娟。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山市普辉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闪佳佳灯饰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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