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初2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怀仁县客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怀贤街。
经营者:陈崇富。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怀仁县客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