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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香与广饶县豪德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5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李淑香与广饶县豪德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淑香,广饶县豪德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166号原告:李淑香,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银,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饶县豪德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星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淑香诉被告广饶县豪德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淑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淑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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