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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慧能饰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9649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慧能饰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慧能饰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64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慧能饰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市苏溪镇湾头下村中山背村***号。

负责人:徐静洁。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慧能饰品厂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月7日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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