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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3刑更238号
案件名称杨昌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昌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刑更238号罪犯杨昌平,男,苗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6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扬广知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昌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至2018年4月21日止;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九万元(二十万四千元已扣押)。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6月26日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杨昌平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杨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昌平于2015年2月5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定重新做人。

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于2016年1月、2016年8月、2017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各1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书面材料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昌平自投改以来,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但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昌平准予减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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