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2271号原告:武汉嘉能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宏顺阳光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官道井桥西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余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嘉能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顺阳光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嘉能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嘉能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嘉能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嘉能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