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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荣志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4刑更1095号
案件名称吴荣志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荣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095号罪犯吴荣志,男,1971年5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荣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01月27日入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课学习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2016年度监狱表扬。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考核分1845分。

考核期内获得3次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荣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荣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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